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
董事、经理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以上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