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道路交通事故所负
侵权之债属夫妻
个人债务 还是
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的
责任主体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
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从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 机动车肇事 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
过户手续,原机动
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
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 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从上述可见,夫妻一方因
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 个人债务 。
以上是关于夫妻共有车辆交通肇事需要共同赔偿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