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第十二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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