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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