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
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样的情形方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一般指义愤杀人、
防卫过当杀人、因受
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包括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同意甚至请求的杀人、防卫过当的杀人、大义灭亲的杀人等。也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包括当场基于义愤杀人、受被害人嘱托杀人、受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者虐待而激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父母为掩饰羞耻或因家庭困难而溺婴等。概括来看,笔者认定情节较轻应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
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2)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3)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4)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5)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
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