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全款购房,此情况就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购房,如果男方为了结婚才买的房产,购买时间离结婚登记时间相近,法院可以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如果男方并不是为了结婚买房,只是在同居期间购房,法院处理此房产会酌情判决,在双方都有份额的情况下向男方有适当的倾斜,有的法院也可以认定为是男方借名买房的行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二)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此情况也要看是否是具有婚意的购房,如果双方是为了结婚买房,法院可以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同居期间购房,法院更倾向于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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