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分别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
情节严重的,予以
逮捕。 期限: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监视居住需要多长时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
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
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
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
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