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协商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分两类:一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度。二是集体协商,所谓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2000年11月 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法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由权利受到了社会公平,即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协商工资标准的制约。
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优先权,即优先受偿权。优先权是指依法律规定,特种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传统民法中,被归入物权的范畴。物权具有法定性,与债权相比有优先性。这是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存保障价值而赋予的优先于债权而获得受偿的权利,也是人权优先的体现。在我国劳动报酬请求权在仲裁诉讼程序上。与一般请求权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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