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
债务人之日起至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
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你的
公司申请破产还需要偿还
债务吗这个问题,要知道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