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相关的法律
1、劳动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2、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3、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4、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5、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超出八小时以外的按1.5倍(非双休日),双休日的按2倍计算,节假日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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