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10级伤残鉴定标准:
(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
(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以上);
(
8)手背植皮面积50c2,并有明显瘢痕;
(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
2)足背植皮面积100c2;( 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
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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