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
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
行政处罚。交通违章
处罚分为
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
拘留四种。其中对
违章者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
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6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对违章者处以
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2004年5月1日,现行规定废止,统一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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