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
预告登记,这就为
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
物权变动模式,即
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
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
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
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
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
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以上是关于购买回迁房需要注意什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