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情况
二、商标局驳回理由:如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近似。
三、复审理由:
1、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不同,不会构成近似商标,造成误认、混淆
例如:
(1)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上不同。
(2)图形部分设计不同,具有区分性。
(3)在商标构成结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
因此,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各方面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上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自己独创的标识,与引证商标不产生近似,且在多类别进行注册保护,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恶意抢注该商标,从而弱化该商标的显著性。若因此被驳回与客观事实不符,对申请人显失公平。
四、裁定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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