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法律,
监视居住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比较鲜见。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有着其他
强制措施不可替代的优越品质及制度价值:它可以在不予关押的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应有的控制,既可以防止其逃避、阻碍
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既可以防止错捕、滥捕,有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又可以少捕、少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间的
犯罪传播,预防更多的犯罪发生。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监视居住制度可操作性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较低,执行过程中问题重重,以至其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价值没有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