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仅是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则应当另论。《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里法律赋予的是保险公司对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而不能认定是受害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而且,第三者责任险一般用来赔付交通事故发生后,全责车一方用来修理被撞车辆的赔偿金额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凭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保险公司就会在投保人投保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基于这个前提,侵权人一般能够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如果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投保人可以基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向法院提出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法院提前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上述就是保险公司诉讼保全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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