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话,用人单位不用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条件,然后去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可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就除外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之外,要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终止了,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定,每满一年,就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金额。
要是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算;要是不满六个月,那就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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