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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