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当行政机关在展开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工作的时候,执行任务的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个人,并且得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这时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就得如实地回答询问,还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可不能阻挠。
而且,询问或者检查的过程都得制作成笔录。
另外,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可以使用抽样取证的办法。
要是证据有可能消失掉,或者之后很难再获取到了,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之后,就可以先进行登记保存,并且得在七天之内赶紧做出处理决定。
在这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不能把证据给销毁掉或者转移走。
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能让执法人员依法去调查取证,防止证据丢失或者被篡改,同时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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