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办理离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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