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
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又没有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对于第一条的规定,有一个例外情况。《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5条规定: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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