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那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会由这些人来担任监护人。
像他们的配偶,还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特别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他们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那就可以担任。
要是对担任监护人这件事有争议了,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里面去指定。
要是没有上面所说的这些监护人,那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还有民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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