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在人
民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
赔偿责任比例。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
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
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
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
认定书只是
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
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