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
另外,车主在购买交强险以及其他汽车商业险时还要注意一些小的细节,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比如,不要重复投保,不要超额投保或者不足额投保等,这其中就包括的交强险重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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