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没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这事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来决定的;等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就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然后要报给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去批准。
批准机关得把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给公安机关和原判的人民法院,同时还要抄送人民检察院。
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暂予监外执行不太合适,那就要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以内把书面意见交给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得马上对这个决定重新核查一遍。
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但是罪犯的刑期还没满,就应该赶紧把罪犯收监。
要是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去世了,执行机关得赶紧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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