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婚姻登记机关会长期保存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
民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或者
撤销婚姻的
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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