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食品
行政处罚减免的解答来说,新版《
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
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
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由于版《食品安全法》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处罚较为严厉,相信各地兄弟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乐于使用本条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执行难。自重新版食安法出台大半年来,从总局到各地区,或多或少的也出台了一些对本条的解释,对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本条中的免罚条款作了说明和细化,对此本文不再赘述。对于该条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本文尝试对其作出分析,找到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