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
刑事处罚的;⑻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