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五)项、第十四条(五)项规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按
仲裁裁决每件缴纳
申请费400元。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审批工作已经完成,不予退还申请费。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
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
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以上是申请仲裁驳回怎么办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