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申请破产债权方资金追回有关规定,依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在补充申报以后,破产管理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负责登记造册和审查。如果管理人经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则需重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在核查过程中若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有异议,须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并符合法律有关债权人数及债权额。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不服,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后,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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