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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