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还特别规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必要程序和收益用途。车位既是来源于小区共用设施之一的场地,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将收取的
停车费依法归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过的费用无疑就不是
租赁费性质。由此可知,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小区内的车辆所负有的义务只能是保管责任。因此,对于陈某,物业公司基于
保管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
赔偿损失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