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期间内,凡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
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
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
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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