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二)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四)
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规定
三千元至三万元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比这个多的话全部退赃、退赔也是从轻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