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构成
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查清
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
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
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
被害人不
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
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
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