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
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
被开除、
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
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
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
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
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
贪污、
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
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
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