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
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种情况在
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时有发生,通常有如下几种原因: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交警己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
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
肇事司机对
受害人垫赔,此举稳定受害家人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
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
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
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首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
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