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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