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建筑法》关于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 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
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中的“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
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
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
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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