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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