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陈述内容,应该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同时,当事人必须了解一点,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双方的权力是平等的。
仲裁委员会会依法保护,在庭审时,双方为自己辩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因此,当事人在开庭陈述时不但要充分灵活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有序进行陈述,以免让自身陷入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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