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劳动者在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
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福利. 二、短期
病假的
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
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
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
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
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
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
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