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管辖权问题的确定依据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
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
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