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农民,住 市 区 镇 村。
申请人 因 市 区人民法院(2004) 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罚款申请人1000元,向贵院申请复议一案。
复议期间, 区法院执行局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2003) 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由申请人 保管的 遗产(现金1931元、住房一套)为限的判决执行,并已主动将对申请人罚款1000元的罚款决定撤销。因此,申请人继续申请贵院对(2004) 执字第629号《罚款决定书》进行复议,请求依法撤销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无实际意义,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复议,请予批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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