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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