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
证据,不是
行政行为,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
行政诉讼。如果
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
认定书不服,应该在收到之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
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
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
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还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
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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