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土地征收
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在土地征收实践中,
征地公告的内容除了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实体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申请救济的途径,如复议权、
复议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