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2、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注:特殊情况下,基本医疗费用不能记账的,由参保人先垫付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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