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期限的开始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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