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不会变,都是由所在单位每个月按时支付给他们。
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会超过 12 个月。
要是伤情比较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不过延长的时间也不能超过 12 个月。
等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就会停发原来的待遇,然后按照这章的相关规定去享受伤残待遇。
要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还需要治疗,那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就是工伤职工在工伤之前的 12 个月里平均每个月的工资收入。
要是工伤职工的工资比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高 300%,那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来计算;要是比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低 60%,那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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